网购一级保护动物“黄金蟒”!警惕,养这样的宠物是违法的

发表时间: 2019-02-15 00:11

居住在大城市里

不少小朋友都愿意

饲养点宠物解闷

然而

胆量超乎许多成年人

近日,沙坪坝区一名15岁的姑娘小李,竟网购了一条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黄金蟒”作为宠物饲养。结果,她的父亲不干了。

民警询问

小李相关情况

案件回顾

2月11日深夜,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虎溪派出所接到市民李先生报警称,自己15岁的女儿在家中养了一条蟒蛇。

民警当即联系了森林公安民警,并约定第二天到李先生家中查明蟒蛇情况。

2月12日上午,虎溪派出所民警和森林公安民警如约来到报警人李先生家中,看到客厅一个保温箱中确实饲养了一条蟒蛇。

小李饲养的蟒蛇

经森林公安民警鉴定,该蟒蛇为黄金蟒,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李先生的女儿小李解释,黄金蟒是自己在网上购买的,只想养着玩耍,并不知道这是保护动物。

虎溪派出所民警现场对小李进行了法制教育,并将黄金蟒移交给森林公安。森林公安表示,随后会把黄金蟒移交给动物园,妥善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政法君手记

饲养国家保护动物

必须具有相关条件和资质

小伙伴们千万别

因一时好奇而擅自饲养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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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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